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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告
百福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右原告與被告長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起訴時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美金對換新台幣之匯率證明。

民事第一庭法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運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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