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 原告
- 健亨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