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一號
- 原告
- 中台探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 被告
- 瑞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祥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攜證人丙○○到庭,被告法定代理人亦應自行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一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攜證人丙○○到庭,被告法定代理人亦應自行到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