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六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能力者,係得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資格,如當事人能力欠缺,得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其訴不合法駁回之。查本件原告具狀請求履行合約等,起訴書記載被告為乙○○○○○○,其是否有當事人能力,未具原告陳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被告當事人能力,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及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關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