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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三號

聲請人
亞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盛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二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台灣沖電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G0000000│ ││ │司 森巨正彥 │北分行 │ │元 │六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