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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五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青蓉賴劍毅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亞太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樂群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

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七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小額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訴訟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一四號判例可資參照。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上訴狀或理由書應依上開方法具體表明,如未依上開方法表明者,其上訴即非合法。

二、又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五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八萬元,嗣於訴訟進行中,上訴人變更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十一萬九千六百元,經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參見原審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筆錄),合先敘明。故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依上開規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狀或理由書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

三、惟查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對於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七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雖從事通信零售業,但未曾銷售PHS 系統,原審認定上訴對於各通訊業者促銷活動所為之限制措施知之甚詳,並不合理,上訴人確實受訴外人芮得科技有限公司之委託向被上訴人購買PHS手機,上訴人購買手機時即已要求被告之門市人員開立發票給芮得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未能於優惠期限內交貨,致芮得科技有限公司無法享有大眾電信公司提供之終身免月租費優惠,應由被上訴人賠償損失云云。核其訴狀所載,係就原審就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不得將系爭行動電話銷售與同業已有所認識,卻故意以芮得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致被上訴人門市人員陷於錯誤而為同意銷售之意思表示,即屬故意詐欺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既已函文上訴人撤銷同意銷售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系爭買賣契約即視為自始不存在等節之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任加指摘,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令,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迄今已逾二十日仍未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即屬不合程式,本院自無庸命其補正,應予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吳青蓉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 一千五百元合 計 一千五百元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官 賴劍毅

法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五九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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