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 原告
- 百福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福
右原告與被告長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起訴時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美金對換新台幣之匯率證明。
民事第一庭法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右原告與被告長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起訴時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美金對換新台幣之匯率證明。
民事第一庭法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