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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告
百福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右原告與被告長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四萬二千七百元,折合銀元四十八萬零九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二百八十九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六十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運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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