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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六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六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能力者,係得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資格,如當事人能力欠缺,得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其訴不合法駁回之。查本件原告具狀請求履行合約等,起訴書記載被告為乙○○○○○○,其是否有當事人能力,未具原告陳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被告當事人能力,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及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關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六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合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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