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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六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六六號

聲請人
國際友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六六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楊淑華│中興商業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捌萬玖仟捌佰元│KT七五三五八九│││││行│││○││└──┴─────────┴─────────┴───────────┴─────────┴────────┴──┘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六六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