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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六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六七號

聲請人
南科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天行空運代理股份有│華南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肆仟貳佰陸拾伍元 │AA九0一四0九│ ││ │限公司葉敬淵 │ │ │ │九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六七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