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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八一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弘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溶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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