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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六七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六七號

聲請人
周錫剛即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泰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聲請人
之清算人
相對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泰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周錫剛即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泰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呈報清算人,經核本件聲請尚有下列資料未備,請於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具下列資料,逾期即予駁回:

㈠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簽到紀

㈡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㈢監察人審查前揭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中華民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六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