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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第48號

債務人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字第48號

原告
巨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被告
宇航海運承攬運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被告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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