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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
駿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益鳳

原告與被告慶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

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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