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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六八號

確認所有權請求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六八號

原告
甲○○

當事人甲○○、乙○○○間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

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四定有明文。又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條規

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此

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爰以此為原告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

利益之計算標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元(

計算式為:33平方公尺×30240元×10﹪×15=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六八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請求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