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00號
- 原告
- 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姚念林律師
- 被告
- 富琳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柒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佰柒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一年起陸續向原訂購觸控面板及液晶面板,原告已依約交付無瑕疵之產品,總價為新台幣(下同)五百四十萬五八千五百八十二元,詎被告僅交付九十一年度部分貨款六十七萬七千九百九十六元,餘欠四百七十二萬七千五百八十六元則迄未清償,迭經原告催還未果,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四百七十二萬七千五百八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向原告購買貨品並積欠貨款四百七十二萬七千五百八十六元未為清償,惟本件係被告向原告下單訂貨後,由原告直接將貨物交被告之英國客戶,而原告交付之貨物有如下之瑕疵:(一)約有四百組液晶顯示器排線裝反,致部分顯示器燒毀,被告之國外客戶乃全部拆機重新正確組裝;(二)微軟視窗作業軟體與原告公司之控制板及驅動軟軟發生嚴重匹配與相容性之問題,致機器使用經常當機,須派員至英國各客戶處重新按裝軟體,造成被告英國客戶損失達英磅三萬四千零十七點八元(折合新台幣二百零五百九十點九元),就此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被告自可以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之與原告貨款請求權抵銷;或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二百零五百九十九點九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經查,本件⑴被告自九十一年起陸續向原告購買觸控面板及液晶面板(交易日期、買賣標的及價金如起訴狀附證一之國內銷貨單、借出銷貨單所示),原告已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惟被告僅支付貨款六十七萬七千九百九十六元,尚餘貨款四百七十二萬七千五百八十六元未為清償。⑵被告就上開未付之貨款中,至少有二百七十二萬六千九百八十七元之貨款確實應給付而遲延尚未給付等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辯稱原告交付之系爭買賣標的物具瑕疵,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則為原告所否認,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原告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被告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二百萬零五百九十九元有無理由;被告對原告是否有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債權,可與原告之價金債權抵銷等項,茲論述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所明定。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是以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雖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八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九號判決著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受領系爭買賣標的物後,以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原告賠償其損害,並以之與原告對其之貨款債權抵銷,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原告有給付不完全情事、被告確有損害之發生、有責原因之事實及前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項,負舉證證明之責。
(二)、經查,本件被告辯稱原告交付之貨品有瑕疵云云,固舉英國Netukate有限公司經認證書面文件為證,惟為原告所否認,是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已非無疑,況縱英國Netukate有限公司出具之書面文件所載內容為真,惟觀諸該函所載:「During the month of January 2003,Netukate LTD placed anorder on Freetech Corp of Taipei for 514 12"touch computers.Theconfiguration of the machine was as follows:::12.1"LCD panel,12.1"E-Turbo Resistive touch panel::」(卷附第七九頁)各語,是英國Netukate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下單向原告購買之觸控面板及液晶面板均為十二點一吋甚明。而查,被告於上開英國Netukate有限公司所稱下單時間後之九十二年一月間至同年四月間,向原告購買之有關觸控面板及液晶面板產品,規格為十五點一吋、十七吋、十二點二吋,並無十二點一吋者一節,則有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國內銷貨單、借出銷貨單附本案卷第三三、三七、三九、四一、四三、四四頁可稽,是兩造間於九十二年一至四月間既無英國Netukate有限公司所指十二點一吋觸控面板及液晶面板產品之買賣,該英國Netukate有限公司所指之面板相關問題縱屬實情,亦與原告無涉。從而,被告執上開文件欲證原告交付之觸控面板及液晶面板貨品有瑕疵、給付不完全,自嫌乏據。至證人丙○○(前原告公司應用工程師)復到庭證稱:「被告有向我反應過觸控面板有問題」,惟亦稱「本件系爭觸控面板的問題,因控制器的軟體設計,在使用上有一定操作程序,如果沒有按照程序操作,就有可能產生被告所說之問題,當時有向原告公司反應,但原告公司說這不是程式設計的問題,公司有向我說解決的方法,我有告訴客戶。」等語,是本件被告所稱觸控面板及液晶面板之問題,究係原告交付之產品本身之瑕疵,或為被告操作使用不當所致,尚屬不明,是被告舉證人丙○○欲證原告交付之系爭買賣標的有瑕疵及有給付不完全等事實,亦有不足。從而,被告辯稱原告交付之觸控面板及液晶面板有瑕疵,造成被告英國客戶損失達英磅三萬四千零十七點八元(折合新台幣二百零五百九十點九元),就此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被告自可以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之與原告貨款請求權抵銷;或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二百零五百九十九點九元云云,均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貨款四百七十二萬七千五百八十六元未為給付,而其就系爭買賣標的物確有瑕疵、原告有給付不完全情事、其因原告之不完全給付確實受有損害等項,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餘欠買賣價金四百七十二萬七千五百八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又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