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 原告
- 承泰工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泰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