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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91號

返還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091號

原告
洋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9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事件卷宗(含第一至三審)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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