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九六號
- 原告
- 華聯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守時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貳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
萬零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