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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五八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五八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國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戊○○

        庚○○

        己○○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五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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