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七號
- 聲請人
- 凱薩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貳拾捌萬壹仟貳佰肆│MC0五四二0四│ ││ │司內湖分公司黃春發│路分行 │ │拾捌元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