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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
台灣東芝國際採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台灣東芝國際採購股│第一銀行民生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 │貳萬陸仟柒佰伍拾捌│TT0000二七│ ││ │份有限公司甲○○ │ │ │元 │一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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