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4042號
- 聲請人
- 中國端子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附表: 93年度除字第4042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號│ │ │ │(新臺幣)│ │ │├─┼───────┼────────┼──────┼─────┼─────┼──┤│1│耀輪實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建國分行│93年5月15日 │3萬395元 │VA0000000 │ ││ │限公司陳正忠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