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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0號

聲請人
偉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0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財團法人光武技術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壹萬貳仟元 │BR0九三五三六│ ││ │院 │山分行 │ │ │0 │ │├─┼─────────┼─────────┼───────────┼─────────┼────────┼──┤│2│財團法人光武技術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貳萬壹仟玖佰元 │BR0九三五二三│ ││ │院 │山分行 │ │ │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0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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