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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號

聲請人
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理由

一、按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定有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臨時管理人甲○○會計師就任後,發現迄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止,公司資產00000000元,負債00000000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惟聲請人九十年九、十月尚有預繳可扣抵稅額0000000元,應退回利息收入扣繳稅額四三一六元,合計0000000元,可於公司宣告破產後,於辦理註銷登記時取回此筆款項,分配予債權人清償,為此檢具公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