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 原告
- 駿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益鳳
原告與被告慶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
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與被告慶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
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