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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0號

確認公司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0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公司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

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0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司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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