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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告
承泰工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泰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