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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九六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謝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九六號

原告
華聯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守時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貳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

萬零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九六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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