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希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遂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然據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住所無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復無其他居所之記載,本院亦無從命其補正。
三、從而,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