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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謝碧莉陳盈如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希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遂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然據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住所無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復無其他居所之記載,本院亦無從命其補正。

三、從而,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N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八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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