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0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0五號
- 聲請人
-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黃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英屬百慕達商友邦投│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柒仟肆佰元 │PQ八六0九0七│ ││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行 │ │ │五 │ ││ │台灣分公司 崔湧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