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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0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0五號

聲請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英屬百慕達商友邦投│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柒仟肆佰元 │PQ八六0九0七│ ││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行 │ │ │五 │ ││ │台灣分公司 崔湧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0五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