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 聲請人
- 尚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大眾商業銀行台北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壹拾壹萬捌仟玖佰柒│AI五七五八四七│ ││ │限公司林保雍 │行 │ │拾伍元 │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