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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0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0四號

聲請人
瑞鼎安保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0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伍拾壹萬柒仟貳佰參│AU一八四二八一│ ││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限公司民生分行 │ │拾貳元 │三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0四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