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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盧彥如周玫芳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4042號

聲請人
中國端子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附表: 93年度除字第4042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號│ │ │ │(新臺幣)│ │ │├─┼───────┼────────┼──────┼─────┼─────┼──┤│1│耀輪實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建國分行│93年5月15日 │3萬395元 │VA0000000 │ ││ │限公司陳正忠 │ │ │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周 玫 芳

法 官 唐 于 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42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