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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70號

原告
祥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被告
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零肆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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