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9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複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複代理人
董怡君律師
被告
大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5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