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9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柱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月瑛律師
- 複代理人
- 董怡君律師
- 被告
- 大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