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01號
- 原告
- 永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