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70號
- 聲請人
- 杰泰晉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志祥精密工│臺灣企銀松山│93年10月20日│1萬7262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分行 │ │ │ │ │ │公司林水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