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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洪遠亮劉又菁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70號

聲請人
杰泰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志祥精密工│臺灣企銀松山│93年10月20日│1萬7262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分行        │            │          │          │
│    │公司林水金│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70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