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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請人
希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2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希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93年7月10日 │600,000元 │DY0000000 │ ││ │司 甲○○ │行 │ │ │ │ │├──┼─────────┼─────────┼───────────┼─────────┼────────┼──┤│002 │希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93年7月10日 │105,000元 │DY0000000 │ ││ │司 甲○○ │行 │ │ │ │ │├──┼─────────┼─────────┼───────────┼─────────┼────────┼──┤│003 │希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93年7月10日 │105,000元 │DY0000000 │ ││ │司 甲○○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24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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