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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訴人
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12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含反訴部分上訴)為新台幣(下同)15,431,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31,558元,上訴人僅繳納155,808元,尚欠6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2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