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新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12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含反訴部分上訴)為新台幣(下同)15,431,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31,558元,上訴人僅繳納155,808元,尚欠6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