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15號
- 上訴人
- 新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415號請求給付營業損失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6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415號請求給付營業損失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6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