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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15號

給付營運損失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15號

上訴人
新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415號請求給付營業損失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6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15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營運損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