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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1號

原告
宇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旌恆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1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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