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90號

原告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侑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旭侑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9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