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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86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國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 聲請人繳納。

公示送達登報費 陸仟零陸拾元 聲請人繳納。合計:壹拾伍萬伍仟參佰肆拾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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