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93號
- 原告
-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友泰益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