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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友泰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9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