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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22號

確認股份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22號

上訴人
鳳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12722號 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

第一項:被告丙○○就鳳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71000股移轉與被告甲○○之行為應予撤銷。

第二項:確認被告丁○○對被告鳳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有股份76000股存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第一項為710000元、第二項為760000元):

①上訴人鳳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就第一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

②上訴人鳳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丁○○就第二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2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份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