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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0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05號

原告
啟赫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聯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30萬元預付研發費用部分,是根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返還(請指出相關法條規定)?如是主張解約請求返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要件?」補正說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05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