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
- 抗告人
- 鑫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