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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

仲裁判斷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

抗告人
鑫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仲裁判斷執行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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