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55號
- 原告
- 芃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汪團森律師
- 被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碧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曹麗文律師
- 被告
- 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5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