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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55號

原告
芃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複代理人
曹麗文律師
被告
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5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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